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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6搜索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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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引擎的未来商业化道路

这篇文章主要介绍人肉搜索引擎的商业化过程,介绍google等网站如何将搜索结合人工来对信息处理完善,为用户提供精品的内容,当然,关注搜索引擎优化的朋友可以略过不读

在我之前的文章中分别写了人肉搜索的前世,现状,这篇关于人肉搜索未来的文章也该出现了……这种人肉搜索这种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搜索方式也因其不受约束的强大攻击性而引发众多的忧虑与争议。 争议声中,将“人肉搜索”商业化的进程却高歌猛进。猫扑、腾讯等知名网站纷纷开始招兵买马,组织专门从事“人肉搜索”服务的“正规军”。 然而,专家学者对网站此举大多表示忧虑。从自发组织起来惩恶扬善的“网络福尔摩斯”,到受雇于商业网站服务于商业模式的“赏金猎人”,频频侵犯现实社会中法规和道德因而造成人身伤害的“人肉搜索”,能否将它强大的震慑力与杀伤力约束在某种准绳之内?

毫无疑问,“人肉搜索”正在向世人们展现自己的强大威力,体现在商业行为中,也同样如此。

近日,商业网站纷纷加入“人肉搜索”争夺战,令这场道德法律与信息自由之争更加激烈。

据悉,猫扑网论坛已正式开始招聘“人肉搜索”专业人员。谷歌首批欲招募“人肉搜索”志愿者2500万名,以使它成为亚太地区最大的“人肉搜索”引擎。此外,百度知道、新浪爱问、优库网、谷歌、天涯来吧等都已具备强大的“人肉搜索”功能,也有步其后尘的可能。

业内人士指出,这些因提供“人肉搜索”服务而人气大增的商业网站,一方面出于吸引访问量和商业牟利的考虑,另一方面由于受到理应承担“人肉搜索”法律责任的压力,开始招募“正规军”,试图规范“无聊的人肉搜索”行为,保护被搜索者的隐私与人身安全。

 据介绍,商业网站招募的专业“人肉搜索”工作者,网上俗称“赏金猎人”,年龄多在23岁至25岁之间,一般都有本职工作。除了找人的乐趣之外,激发猎人们的最大动力,就是猫扑网上的虚拟货币猫币(MP)。据报道,猫扑曾招聘过“猫猫特别行动队”队员,待遇是每月根据工作量,享受两万至四万的MP奖励,年底或特殊重大节日,还能享受到五位数以上的MP红包奖励。显然,频频侵犯隐私与引发“网络暴力”行为,并没有阻挡缺乏法律规范的“人肉搜索”在各大网络的激烈商战硝烟中走向商业化应用之路。

对此,曾任美国哈佛大学网络法研究中心访问学者的上海市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与信息网络专业委员会主任商建刚律师认为,目前国内的“人肉搜索”已经渐成一种商业模式,已经有许多大的互联网公司和大型的搜索引擎参与其中。

人肉的新型收费模式

目前很多企业都尝试开辟人肉的收费的新模式,很多风投也对此表示感兴趣!目前比较成型的塔基草根专家网的黄波提出的“人肉搜索”的崭新商用模式。这种模式可以简单的概括为:在专业的领域内,咨询者通过小额的付费,从而得到这个领域内专长的人的回答。
然后咨询者根据回答的满意度给“回答者”一个评分,从而形成一个“回答者”的威信的排行榜。给后续的其他咨询者提供选择依据。
    “对于普通网民而言,注册不收费,只要你在某一方面有独到造诣,就可能为自己带来咨询费的收入,因此,这种网站吸引‘专家’注册的难度不大。另一方面,针对网民不愿付费购买咨询的难点,塔基收费模式既可以保证用户有问必答,且尽量保证回答质量,同时,也可以采取咨询专家让渡额度相对较小的咨询费,从而获得帮助咨询者解决现实难题、获取额度较高的服务费的变通方式。”

    例如:如果网民向塔基的在线律师咨询离婚手续等问题,律师完全可以不收取咨询费,而赢得网民信任,争取拿到该网民现实离婚服务中的律师费。

    “收费不收费不是简单地由商业模式来决定。那些公用、共用的基础服务设施,不可能存在付费的购买模式。但与此相对,个性化增值却往往最为适合付费购买的商业模式。”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说。

    谁来监管? 上海社科院互联网研究中心的张健敏指出,不能放任“人肉搜索”影响社会安全。“我们每个人必须问问自己,如果自己被‘人肉搜索’了,会有何种感受?”

与此同时,大量社会调查也显示,“人肉搜索”横行开始威胁到公众的安全感。中国青年报的调查称,七成受访者认为应该规范“人肉搜索”。网上不少群体乐于做搜索“猎手”,但也普遍不愿成为被搜索的“人肉”。

“人肉搜索”是否违法,关键在于是否侵犯了隐私权。法律专家指出,我国《民法通则》上有关保护个人隐私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关键在于一项行为的产生,是否对被披露人的社会形象产生损害。

那么,谁来承担侵犯隐私的责任呢?明确法律责任,或成规范“人肉”破题之道。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研究室主任项翔博士认为,“人肉搜索”本身是互联网发展中一个阶段产生的事物,反映了互联网的功能正在不断地拓展,这种方式如果在合理的监管下,可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比如协助刑侦等方面,但如果毫无约束地使用在社会生活领域,造成一些社会事件,就显得不太可取。

而商建刚明确指出,“人肉搜索”过程中,一旦发生侵权、违法行为必须由论坛的管理员、网站的开办者来承担责任,因为网站提供“人肉搜索”是一种商业模式,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发帖者一般来说很难被追究,发帖可以看作一种行为,并非违法的主体,而是客体,主体还是网站,而进行转载的网站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我们应健全法制,管住网络服务提供商,让他们负起责任,确保‘人肉搜索’不触及法律底线。‘人肉搜索’这项业务本身没有问题,但开展须规范管理,可以搜索、不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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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日志于2008-08-26 23:46由 阿猎 发表在搜索引擎分类下, 你可以发表评论。除了可以将这个日志以保留源地址及作者的情况下引用到你的网站或博客,还可以通过RSS 2.0订阅这个日志的所有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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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条评论

  1. ehane 说:

    我对这个不怎么关心,哈
    看了大哥blog1个多月了,求助两个问题
    info后缀的搜索权重,还有就是com.cn和com比较那个更利于优化
    如果可以做下链接,支持下小弟
    我看seo http://www.kanseo.com

  2. 不过,博主有一点不好,就是在我们的链接前面加入了nofollow!

    呵,真想不明白。。

    http://www.sxxl.com

  3. ehane 说:

    大哥没看见我的问题吗?帮帮忙

  4. 阿猎 说:

    to:ehane com大于com.cn
    不过域名本身没有多少关系。呵呵,只要努力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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